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又作为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并且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将其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提交的,在国家公布时不再出版该译文。
   问题是,“在国家公布时不再出版该译文”是不是就不公开了?如果公开的话公开什么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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