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先申请的专利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固体混合物,它包含有两种确定结构的组分,其特征在于,这两种组分在这种固体混合物中的总含量大于90%,两者的比例有一个明确的范围。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们的固体混合物中,也包含这两种同样的组分,但是这两种组分总的含量不大于90%或者两者的比例不在它描述的范围内,是不是就不侵犯他们的专利?也就是说,这两种特征只具备其一是否侵犯专利?
   希望我讲的明白,请各位给与解惑,在线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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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7-1 19:24:46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不考虑等同原则的话,侵权者需同时具有该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即认为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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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xiying  注册会员 | 2009-7-1 21:18:32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那我们的化合物如果不同时具备两组份总含量及两组分比例都落在其保护范围内的话,就不构成侵权!谢谢哦![s:2]
fanganbin  注册会员 | 2009-7-1 21:20:08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谈谈本人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我的观点是: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尚不能确定是否侵权。
       首先,是“相同侵权”的判断。因为待判断技术方案并不完全包括在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故不存在“相同侵权”的情况。
        其次,是“等同侵权‘的判断。存在于下列情况:
        故意省略行为。如果待判断技术方案只是故意省略部分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成为”变劣实施行为“,只要待判断技术方案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体现有所改进,则该行为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拆解之招:只要有证据证明,待判断技术方案的效果没有\"变劣\"即可。举个例子,如果待判断方案与在先专利的差异仅就两物质的总量不同(比如:两物质总量占组合物总量的50%),只要有证据证明两物质总量在50%时,依然起到总量在大于90%时的效果。

         最后再补充一句,只要进入诉讼程序,”一切皆有可能“,这就是中国司法环境的现状
duxiying  注册会员 | 2009-7-1 22:11:13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如果按照您的说法,这个在先专利的数值范围实际可保护的范围弹性非常大!别人在任何范围的调整都还是有侵权的可能!
fanganbin  注册会员 | 2009-7-1 23:59:44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duxiying wrote:
如果按照您的说法,这个在先专利的数值范围实际可保护的范围弹性非常大!别人在任何范围的调整都还是有侵权的可能!

个人觉得:

     该问题要换个角度考虑,这样处理的目的,并不是要扩大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是要杜绝实际过程中存在“故意省略”行为,具体一点说,就是后来者为了避开专利而故意省略一两个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效果差,这样不利于技术进步,与立法宗旨相悖。
irvin  注册会员 | 2009-7-2 07:32:24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楼上说的“变劣”已经比较明确回答了楼主的问题了,如举证证明有更优效果胜算更大,法官自己会有一个判断,往往也看律师的辩驳水平。
greentree  注册会员 | 2009-7-2 08:15:18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duxiying wrote:
他人在先申请的专利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固体混合物,它包含有两种确定结构的组分,其特征在于,这两种组分在这种固体混合物中的总含量大于90%,两者的比例有一个明确的范围。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们的固体混合物中,也包含这两种同样的组分,但是这两种组分总的含量不大于90%或者两者的比例不在它描述的范围内,是不是就不侵犯他们的专利?也就是说,这两种特征只具备其一是否侵犯专利?
   希望我讲的明白,请各位给与解惑,在线等,谢谢!

我认为通常情况下不侵权。

专利法56条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本例中,假设不同的是百分比,则例如将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90%改成80%实施,不会落入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对方也很难证明80%是90%的等同范围。

这个结果就告诉我们,在撰写专利时一定要考虑到别人能够绕开保护范围而侵权的可能性,尽可能不给别人缝隙,写成从宽到窄,循序渐进的保护范围。我想这一点也是代理人的能力体现。

btw:在本例中,假设该专利是考虑了上述情况后的有经验的代理人写成了“90%以上”而没有要求保护比90%小的范围,则说明很有可能在该申请之前小于90%的范围的技术方案早已是公知技术。如果是这样,你就更不用担心侵权了。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duxiying  注册会员 | 2009-7-2 17:59:55

Re:请教各位前辈一个关于化学方面保护范围的问题!在线等,谢谢指教!

谢谢各位的热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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