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PCT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有40项,如果去欧盟申请费用会附加很多。
我的问题是:在进入欧盟之前可不可以缩减权利要求书,待进入欧盟之后再展开,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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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hgo  注册会员 | 2009-7-2 00:55:28

Re:pct申请权利要求40项 进欧盟前是否可修改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NO。

不过可以探讨下
依据PCT进入EPO的专利申请会按照PCT的稿件收取费用,所以此案附加费4800欧节省不下,你的pct不知还有多少个月到31个月的期限,但很有可能检索报告也来不及得到就需要缴纳审核费,则没有修改后再缴审核费的机会,且以后跟权利与页数相关的费用也是按照实际权利来收取。

不过做为律师可以挑战下(我说的是挑战),
不考虑其他国家和未提及的情况,是否可以在wipo更改,依此进入欧洲之后在修正案时进行修改?

再往上追溯,国内发明人申请PCT时的确应当把将来打算进入的国家要求考虑进去来递交稿件,例如欧洲的16项权利50项权利的杠杠,美国的不宜多项从属,日本的权利项与审核费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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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2001  注册会员 | 2009-7-2 16:33:22

Re:pct申请权利要求40项 进欧盟前是否可修改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根据 EPC Rule 162 - Claims incurring fees
(1)  I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on which the European grant procedure is to be based comprise more than fifteen claims, claims fees shall be paid for the sixteenth and each subsequent claim as laid down in the Rules relating to Fees within the period under Rule 159, paragraph 1.

如果在PCT进入EPO时补正(EPC Rule 159),权项费将按照补正后的数目计算,所以有机会节省费用。

“进入欧盟之后再展开”恐怕不行吧,补正期限本身就有限制,就算被接受了,“再展开”后的版本即“application documents on which the European grant procedure is to be based”,按照Rule 162,附加费仍从第16项起征。

另外可否请ls解释一下“但很有可能检索报告也来不及得到就需要缴纳审核费,则没有修改后再缴审核费的机会”?谢谢
ingrid  注册会员 | 2009-7-3 18:12:23

Re:pct申请权利要求40项 进欧盟前是否可修改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yeahgo wrote:
NO。

不过可以探讨下
依据PCT进入EPO的专利申请会按照PCT的稿件收取费用,所以此案附加费4800欧节省不下,你的pct不知还有多少个月到31个月的期限,但很有可能检索报告也来不及得到就需要缴纳审核费,则没有修改后再缴审核费的机会,且以后跟权利与页数相关的费用也是按照实际权利来收取。

不过做为律师可以挑战下(我说的是挑战),
不考虑其他国家和未提及的情况,是否可以在wipo更改,依此进入欧洲之后在修正案时进行修改?

这个结论您确认吗?

根据我的了解:PCT进入欧洲,可以提交主动修改。如果和进入国家的请求同时提出(即同时递交PCT原文翻译和主动修改),肯定是按照主动修改版本的权利要求数来收取费用;如果是后面单独交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数量有变化的话,会补收或退回费用(是否有时间限制还请大家讨论,我感觉检索前交主动修改的话,费用都会按主动修改的计算)

所以,我认为:进入欧洲完全可以通过对文本的修改来节约权附的费用。而且,即使已经进入欧洲的话,也还有节约费用的可能。
john1158  注册会员 | 2009-7-3 20:14:10

Re:pct申请权利要求40项 进欧盟前是否可修改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谢谢LS的回答,按您所说的,我们以前操作过,只是这次以节约费用为目的,怕有后续有问题,为了申请人的利益,必须了解清楚。
USIP  注册会员 | 2009-7-10 18:38:32

Re:pct申请权利要求40项 进欧盟前是否可修改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我们目前对于进入EPO的案子,通常情况下不主动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即权利要求超过15项,自第16项缴纳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官方会发出通知书要求补交权利要求附加费。对于此通知书,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

1)不答复此通知书。采用此种方式,自第16项(包括第16项权利要求)将视为撤回;
2)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或删除修改以使其限制在15项权利要求之内。
ingrid  注册会员 | 2009-7-16 19:53:29

Re:pct申请权利要求40项 进欧盟前是否可修改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USIP wrote:
我们目前对于进入EPO的案子,通常情况下不主动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即权利要求超过15项,自第16项缴纳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官方会发出通知书要求补交权利要求附加费。对于此通知书,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

1)不答复此通知书。采用此种方式,自第16项(包括第16项权利要求)将视为撤回;
2)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或删除修改以使其限制在15项权利要求之内。

这种方式是否会增加费用?
如外所转文的费用、提主动修改的费用、再次缴纳费用的费用?

不太理解所有案件都这样处理的动机,如果能一次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两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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