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看客 wrote:
如果10引6、7、、8或9,就造成了权10引用多项,在美国对于这种引多项的权利要求好像是要罚钱的(即需要额外增加费用),而20个权利要求以内是不用附加费的,所以美国的很多申请都是这样的。
其他国家是否有类似规定就不知到了。
同意楼上。
在美国,引用多项在前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在依权项个数交费等时,被视为多个独立的权利要求。通常,美国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都需要改成仅引用在前的一个权利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与中国专利法中的多项引多项的问题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
另外,据我所知,在欧盟,日本,韩国,台湾等地都认同将引用多项的从权仅视为一个权项。但据说欧洲有越来越严的趋势。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