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有一发明专利,为企业和个人共同申请,且自然人为第一申请人,自然人已故,无人继承,现在打算放弃该专利,是否存在什么问题?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6-26 23:11:28

Re:困惑,急,急,急…

会有什么问题?
广告位说明
晨曦850714  新手上路 | 2009-6-26 23:36:16

Re:困惑,急,急,急…

eterne wrote:
会有什么问题?
我是想第一申请人已故后是不是这个专利的权利人就只属于企业了呢?如果要放弃不会侵犯已故申请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把?还需不需要什么手续呢?
elle  注册会员 | 2009-6-26 23:48:21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比较相关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实施细则好象是没有类似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九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因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而丧失,但是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或者在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报酬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九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继承人与单位就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或者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晨曦850714  新手上路 | 2009-6-26 23:56:38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elle wrote:
比较相关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实施细则好象是没有类似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九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因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而丧失,但是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或者在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报酬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九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继承人与单位就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或者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不是奖励、报酬的问题啊,是存不存在专利权纠纷阿?需不需要征得其合法继承人的同意,要不要有什么法律程序阿?
elle  注册会员 | 2009-6-27 00:04:29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孤陋寡闻,我确实没有看过规定。
如果无人继承,可能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吧,个人觉得。
JH001  高级会员 | 2009-6-27 00:31:52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严谨地说是需要处理一下的。

所谓放弃应该就是不交费了。

最好告知另一个专利权人的继承人,如果不能确定谁是继承人,就告诉其直系亲属。
晨曦850714  新手上路 | 2009-6-29 22:17:16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但是只是口头通知一声,是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阿?
我是想专利权人已故后其继承人既然没有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也没有参与专利的维持,还能享有这个专利权吗?这个继承权有没有期限的阿,总不能他什么时候想要就要把?
恳请有熟悉这方面法律的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阿[s:9]
redstar  中级会员 | 2009-6-30 16:14:28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如果自然人亡故,并且没有继承人,可以让当地民政部门出一个证明文件,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性。然后,企业就可以将自己放弃的生命及与自然人相关的证明文件一起上交即可。
不然专利局是无法证实自然人无继承人等相关事实的。
redstar  中级会员 | 2009-6-30 16:15:52

Re:企业打算放弃一与已故自然人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 有问题吗?

有法依法,无法依理,无理依法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