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先恐后 wrote:
希望的审查方式吧,呵呵。遇到过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偏离了技术方案,或者对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理解有偏差。这个咱可以理解,毕竟人家遇到的技术方案多了,有些不熟悉的也很正常。但是如果能够在审查意见之外再多一些了解的途径不是更好吗?可喜的是,现在有些审查员主动给出其电话号码,甚至先主动打电话联络代理人或发明人了解一下情况,但是也有审查员不喜欢这么做的。那么代理人有什么办法或途径弥补这个不足呢?能否在一通和电话之外公开审查员的邮箱号呢?这样就多了一条与审查员沟通的渠道了。当然及时开邮箱也应该是审查员的日常工作之一才好。 根据规定,审查员在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是不允许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沟通的,因此要求审查员在发出一通的过程中完全独立地对技术方案进行理解与审查,这样以来,如果代理人在收到一通后觉得有直接沟通的必要可以主动联系审查员,审查员的电话是容易查到的,并且大多数审查员也是愿意通过非正式的电话沟通方式(不填电话会晤记录)与代理人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这样有利于尽快就用文字表述难以说清的问题达成共识;而至于邮件沟通的意义则不大,这种沟通往往会涉及文本的修改,有可能会给后继程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