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2009-6-2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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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技术特征
加的技术特征和两个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并列关系 加上以后那两个从权就前后矛盾不清楚了
一通是创造性
二通是形式问题 就是那两个从权不清楚。。

我承认是我失误。。。发明人没给任何意见 让随便答 没指望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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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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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6-25 23:42:51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不悔原则。
若一通表示所述另外从属均有创造性可考虑分案。
若那几个从属无创造性,与发明人商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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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6-26 00:28:44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可以删除,但要保证删除后仍然能够克服之前的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全部缺陷。

二楼说的禁止反悔原则,一般只在侵权诉讼中对抗等同原则时使用。

审查中判断失误比比皆是,不管是审查方还是答复方,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不会判断失误,如果都禁止反悔,干脆别审了。

如果审查员指出,删除了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扩大,不予接收。可以陈述意见,只是相对于一通修改文件扩大了范围,但相对于最原始的申请文件并没有扩大范围。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6-26 04:48:22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有点看不明白。

如果一通中加进去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话,怎么就能克服创造性的缺陷了呢?

单就一通加进的特征,二通可否删去的问题,
               ----可以的。
sipoexam  专利审查员 | 2009-6-27 09:53:10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首先,审查员二通的审查结论存在错误。
“加的技术特征和两个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并列关系,加上以后那两个从权就前后矛盾不清楚了”。这种修改的结果其实是:
若原独权的特征为D,原从权的特征分别为B、C,
加入独权的特征为A,A与从权的特征B、C并列,
则在修改后的独权D+A的基础上,两个从权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为D+A+B以及D+A+C,
而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只有D+A、D+B以及D+C三种并列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两个从权实际构成了修改超范围,不符合A33,而不是不清楚。
其次,针对LS有人提到的“如果审查员指出,删除了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扩大,不予接收。可以陈述意见,只是相对于一通修改文件扩大了范围,但相对于最原始的申请文件并没有扩大范围。”这一部分目前尚存在争议,因为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指南中关于不予接受的这一段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出删除的独权中的特征是针对原始文本还是前一次审查文本的,因此,对于这里的删除也可以理解为是针对前一次文本的,因而可以发出不予接受的审查结论。
因此目前的修改还是应删除一通增加的特征,而改用其他可以确保独权存在新颖性与创造性,且从权不会出现问题的特征替换加入独权中比较稳妥。
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6-28 01:00:07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同意LS前半部分的分析

对后半部分持不同意见。
指南中关于不予接受的这一段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出删除的独权中的特征是针对原始文本还是前一次审查文本的,因此,对于这里的删除也可以理解为是针对前一次文本的,因而可以发出不予接受的审查结论。
正因为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员才不好用自己的理解来对此规定进行限定性解释。
更何况,这部分规定是针对51条3款做出的,51条3款既不是驳回条款,又不是无效条款,对于存在部分违反51条3款情况的修改文件到底应该怎么处理,专利局自己的意见都在变来变去。
而且从指南中的语气可以看出,关于该部分的规定并不像33条那样是绝对强制性的,只在修改不利于审查这个大前提下才适用。而且“删除特征”和“扩大了范围”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删除特征并没有扩大范围,则显然不能够被认定为不符合51条3款,比如删除选择性特征。

具体针对lz的案例,如果确实是并列特征,原始申请文件并没有记载包括性技术方案,一般审查员都会指出修改超范围,本来33条就应该是优先审的。

解决方案可以采用ls的,改用其他可以确保独权存在新颖性与创造性,且从权不会出现问题的特征。
如果行不通的话就把从权分出去。
solo  中级会员 | 2009-6-28 01:52:37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在实审阶段,某些情况下禁止反悔原则也是适用的,所以也必须对每次陈述和修改抱以谨慎的态度。比如说,申请人应审查员的请求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时,如果解释得不当,很可能促使审查员据此发出例如缺少创造性或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此时,一般不允许申请人再收回原先的陈述,除非能提供明显相反的公知常识作为证据。

回到1楼的例子,如果审查员根据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有理由相信新增的这项技术特征确实是该发明的发明点,此时代理人恐怕不能将该技术特征一删了事,而只能考虑:基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这项技术特征与权2和3所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可替代性,是否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可否将权2和权3修改为相应于权1的替代方案等等。
hero7  注册会员 | 2009-6-30 17:17:04

Re:一通时独权加的技术特征二通时能删掉吗?

没有法理规定不能删,所以应当是可以删的。

不过你先加后删,审查员mm可能很不开心,驳回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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