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XXX公司的商标负责人,在前段时间接到了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理由是引用我司之前申请的近似商标。有点要告诉大家,我司做过一次字号的变更,但最先的一个商标已经不用了,所以只做了后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名义变更,因此驳回了后申请的商标,再准备做驳回复审的时候从业内人士得知商标法24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应该主动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将全部的商标一并变更。我此时的想法是和商标局的人沟通下看是否有挽回的余地,但打了2天的电话,终于拨通了XXX处的处长电话,此处张踢皮球似的让我打了好几个电话,最终还是打到他这了。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他们已经做出驳回了,不管了,让我们自己补救。一点沟通的语言都没有。。满嘴的%*&&)(*.带着气愤,我打通国家工商总局的电话想投诉他们,负责人告诉我只能找商标局解决,他们不管,可能是懒于与我纠缠,给了我一个电话,打通后是个人宅电。商标局!!你们定商标法是玩儿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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