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修改超范围几率直逼100%。
分析下来发现,
审查员的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100%原话照搬+100%整体照搬
除此之外,通通被认定为“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
标准太僵死了.............火大得不行。
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即,修改不超出公开的范围,而公开的范围=记载的内容+隐含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记载的内容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现在的审查员在实际操作中都彻底抹杀了:隐含公开的部分。
之前,问过一资深审查员,他居然说:在判定修改超范围时,不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基准。----我真是要惊呆了。
不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基准,那应该以谁啊,简直要疯掉了!
在判定 26条第4款“支持”时:该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即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感觉 判 26条第4款支持时的“公开的范围” 和 判超范围时的 “公开的范围” 采用的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啊
真的是越来越搞不懂 什么才是 :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发了一顿牢骚,请大家不要介意,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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