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

2009-6-23 00:32
39859
最近,我的修改超范围几率直逼100%。

分析下来发现,

审查员的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100%原话照搬+100%整体照搬

除此之外,通通被认定为“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

标准太僵死了.............火大得不行。

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即,修改不超出公开的范围,而公开的范围=记载的内容+隐含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记载的内容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现在的审查员在实际操作中都彻底抹杀了:隐含公开的部分。

之前,问过一资深审查员,他居然说:在判定修改超范围时,不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基准。----我真是要惊呆了。

不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基准,那应该以谁啊,简直要疯掉了!

在判定 26条第4款“支持”时:该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即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感觉 判 26条第4款支持时的“公开的范围”   和  判超范围时的 “公开的范围” 采用的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啊

真的是越来越搞不懂  什么才是 :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发了一顿牢骚,请大家不要介意,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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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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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o  注册会员 | 2009-6-23 00:45:14

Re: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

楼主也别抱怨了,如果你认为不超范围的地方审查员通过了,到质检那全是超范围的,审查员和你一样也抱怨。

互相理解吧,从提高原始申请文件的质量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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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lau  专利审查员 | 2009-6-23 00:49:11

Re: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

hjpat wrote:
最近,我的修改超范围几率....才是 :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发了一顿牢骚,请大家不要介意,哎

火气不要这么大
提醒一句,A26.4是“公开”,A33是“记载”,两者用词不同
另外,一般情况下,除非是公理、定理等,哪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啊?而且,中文这么博大精深,稍微改变一点意思都可能不同,隐含的话,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很难的
也不要抱怨审查员,审查员也无奈
你有火气的话,直接给局长提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6-23 01:19:47

Re: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

33条要求的很严格。后悔当初申请文件没写好了吧。、

主要是你没写进去,现在写进去,那就有一个问题,到底现有技术人员能否毫无疑义的推导出你添加的新内容在原文件中“隐含公开”了。。原本现有技术人员的定义就没有办法非常精确。因此33条审查很严,以平衡公共的权利。
solo  中级会员 | 2009-6-23 01:43:55

Re: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并不是不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而是要在逻辑上论证修改后内容的“惟一性”。相比之下,26.4并不以“惟一性”为必要条件。

我把在之前帖子里说过的话整理一下再贴一遍:
\"根据指南对法33条的具体解释,修改后的内容必须是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换言之,审查员是否接受修改的关键在于,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之后所能得出的\"惟一\"的结论。\"

对于申请文件中申请人认为的“明显错误”(例如实施例中的某些数字、单位有误),如果修改后可能被视为超范围,可以尝试在意见陈述中予以明确的解释,只要这个解释是合情合理的,哪怕得到的结论可能并不只有一个,只要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始公开的内容清楚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来实施技术方案的程度(即达到充分公开),就可以消除缺陷,且不会留下后患(例如修改超范围导致的无效理由)。
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09-6-23 15:58:50

Re:修改不超范围的标准?

这边我顺便问个问题,之前申请美国的时候有句话是the size of A type is bigger than the size of B type. 那么这个size怎么翻译,我们当初没有注意,写了尺寸。之后审查意见说不清楚,我们说图中很明显一个比另外一个大,审查意见说要明确说是面积,体积还是其他的什么。我改成面积,又说我超范围。但是图示就不能做为依据么?
掐一支花  新手上路 | 2014-4-11 18:14:13
一般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修改依据。必须能够从说明书记载内容必然得出,才不A33。
长河落日圆  认证会员 | 2014-4-15 14:24:40
在说明书里将原权利要求书的内容都复述一遍 这样不管怎么改权利要求都是能直接得到的 能找到原话嘛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4-4-21 09:30:25
很明显,你撰写能力不行,没师傅带你吗?你以为的隐含的公开,是别人不能知晓的,不能必然确定的,你加上去有失公平原则,当然修改从严,如果滥用隐含的公开,才可怕呢。法26条3款要求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谁让你不写好点,非搞什么隐含的。呵呵。合格的代理人一般很少修改超范围,有时修改超范围是有目的性的。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4-4-21 09:32:12

回 zrysprite 的帖子

zrysprite:这边我顺便问个问题,之前申请美国的时候有句话是the size of A type is bigger than the size of B type. 那么这个size怎么翻译,我们当初没有注意,写了尺寸。之后审查意见说不清楚,我们说图中很明显一个比另外一个大,审查意见说要明确说是面积,体积还是其他的什么。我改成面 .. (2009-06-23 15:58) 
需要结合上下文分析改成什么合适,你只说这么点无法分析研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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