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2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选项A限定的情形即为抵触申请。选项B,如果权利要求相同,即构成抵触申请。如果权利要求不同,则不存在抵触申请的可能。因此选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