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起诉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对于第一款的理解,是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超过二年以上就不能对侵权行为诉讼了,或者说只对诉讼日期之前的两年侵权行为追查,再向前就不追究了;例如,发现授权专利2005年1月1日侵权,2009年1月1日专利权人诉讼,则按照本条规定,赔偿时间为2007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对于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不予追究吗?或者说如要追究侵权,就必须在2007年1月日前提起诉讼,本人不明白,望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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