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2009-6-2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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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

据说SIPO已接受PCT中规定的 “非故意”和“合理理由”而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

这是否等于,对于要求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不一定必须在12个月内提交,也可以在14个月内提交,只要能证明未在12个月内提交是“非故意”的和有“合理理由”的?

另外,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国内申请,再后申请是否也适用于14个月提交+“非故意”和“合理理由”的规定呢?

如果不适用于本国优先权,岂不是不平等待遇么?

还是我的理解有误,请高手解惑一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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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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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a04523  注册会员 | 2009-6-21 22:16:12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不一定必须在12个月内提交,也可以在14个月内提交,是因为在PCT条约26(3)有规定,可以在两个月内恢复优先权,但恢复后的优先权并非在所有PCT成员国有限,但如果与PCT成员国本国专利法相冲突(条约49(2)),则会保留这一条款,其中中、日、美,韩等多国优先权恢复效力都是没有的,因此即便是根据PCT请求了优先权,如果再进入中国也是不被承认的。

因此这与本国优先权,并没有不平等待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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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_1323  中级会员 | 2009-6-22 19:11:20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继续关注,学习
ingrid  注册会员 | 2009-6-23 21:24:59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中国接受优先权恢复,仅限于中国做为PCT国际申请的受理国而言;做为PCT国际申请的指定国,中国是不接受任何理由的优先权恢复的。

就是说,即使你向中国局提交了一个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中国局做为受理局接受了你的优先权恢复请求;但当这个PCT进入中国后,中国局做为指定局,将不接受优先权的恢复,这一点和直接提交中国申请一致。

请参看: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estoration.html
白无  注册会员 | 2009-6-24 17:02:35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楼上的serena04523 和ingrid
都说得很正确,对于有些PCT的条款,成员国可以予以保留
就正如同对于这款要求优先权的规定,我国专利局就是保留的
在国际阶段,中国局作为受理局,可以接受14个月内的优先权要求,这样可以在该PCT进入到可以接受14个月的优先权的国家时使用。
但是中国作为指定国时是不接受14个月的优先权的。

所以如果你已经超过了12个月,但是还没有超过14个月,一定要注意有哪些国家是还可以给予要求优先权资格。

另外补充一点,也是中国局在PCT条约的规定上采取的保留的一条条款。
如果在提交申请文件的时候有遗漏缺页,或者相关附图,如果该申请同时也要求了优先权,在优先的申请文件中有完整的内容,可以将缺漏的内容援引过来保留申请日期,在中国局作为受理的时候可以接受,但是在作为指定局的时候是保留该条的。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6-24 17:37:57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白无 wrote:
楼上的serena04523 和ingrid
都说得很正确,对于有些PCT的条款,成员国可以予以保留
就正如同对于这款要求优先权的规定,我国专利局就是保留的
在国际阶段,中国局作为受理局,可以接受14个月内的优先权要求,这样可以在该PCT进入到可以接受14个月的优先权的国家时使用。
但是中国作为指定国时是不接受14个月的优先权的。

所以如果你已经超过了12个月,但是还没有超过14个月,一定要注意有哪些国家是还可以给予要求优先权资格。

另外补充一点,也是中国局在PCT条约的规定上采取的保留的一条条款。
如果在提交申请文件的时候有遗漏缺页,或者相关附图,如果该申请同时也要求了优先权,在优先的申请文件中有完整的内容,可以将缺漏的内容援引过来保留申请日期,在中国局作为受理的时候可以接受,但是在作为指定局的时候是保留该条的。
多谢楼上几位的解释,现在清楚了。
patent2001  注册会员 | 2009-6-24 18:48:32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14个月内优先权可恢复”其实不应理解为原来规定的12个月可以延长。只是给一个补救机会罢了。况且,要证明做了错事是“非故意”的好像并不容易哦,要提供证据,或者要发誓。曾经用过“电脑流程管理系统故障而错过期限”作为请求其他类宽限的理由,也不知道用在这里灵不灵。
白无  注册会员 | 2009-6-25 16:41:38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在美国的话,可以接受两种类型的宽限理由:
一种是客观不可违抗不可避免因素导致的超过规定的时间,称为“unavoidable\"
一种是主观的非故意疏忽,无意地导致的超过规定的时间“unintentional\"
像对第一种的话,对事实认定明确,比如遭遇天灾这个肯定是可以的,公司管理该事务的人出了意外,而没有人有资料之类的,这样是比较站得住脚的理由,是可以被接受的。
而第二条,就比较难以提交证据了,其实这是个很宽松的规定,你只要说明你不是故意的,哪怕你是不小心忘记了都是可以的。
但是这两种理由交的费用是不同的!后者要交的费用是absolutely比前者多的。

中国专利局工作人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位申请人请求恢复某权利(这里当然不是在说优先权期限了)的理由是,前一段时间他承担了奥运会期间一个安全保安工作,所以无暇顾及专利时间期限,然后导致超期。
这个理由被接受了,也可以得到恢复权利。
ingrid  注册会员 | 2009-6-25 19:58:56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白无 wrote:
在美国的话,可以接受两种类型的宽限理由:
一种是客观不可违抗不可避免因素导致的超过规定的时间,称为“unavoidable\"
一种是主观的非故意疏忽,无意地导致的超过规定的时间“unintentional\"
像对第一种的话,对事实认定明确,比如遭遇天灾这个肯定是可以的,公司管理该事务的人出了意外,而没有人有资料之类的,这样是比较站得住脚的理由,是可以被接受的。
而第二条,就比较难以提交证据了,其实这是个很宽松的规定,你只要说明你不是故意的,哪怕你是不小心忘记了都是可以的。
但是这两种理由交的费用是不同的!后者要交的费用是absolutely比前者多的。

中国专利局工作人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位申请人请求恢复某权利(这里当然不是在说优先权期限了)的理由是,前一段时间他承担了奥运会期间一个安全保安工作,所以无暇顾及专利时间期限,然后导致超期。
这个理由被接受了,也可以得到恢复权利。

美国这个是权利恢复,不是优先权的恢复吧?两者是不同的。
白无  注册会员 | 2009-6-26 00:02:44

Re:中国对于优先权的恢复(PCT)

ingrid wrote:
美国这个是权利恢复,不是优先权的恢复吧?两者是不同的。
咦....好像是一般权利恢复吧,呃    不好意思    有时容易焦点不集中
幸好你提醒了,不然该误人子弟了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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