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有些原因(如未缴费)未享受成功优先权且已经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其他申请在12个月内还可以再要求其优先权?
有些律师认为未享受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这不是和细则33条相矛盾??

2、在实质审查中,如果审查员对实质内容审查发现,两个主题实质上并不一致,没有联系,后一申请不能享受前一申请的优先权,这时怎么处理?而这时的在先申请已视为撤回了。

3、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缴费期限是2个月?3个月?法30条规定副本在3月内上交,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副本是专利局提供。

4、审查指南6.2.5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的,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情形: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已要求优先权的在先专利,不能再此要求优先权,为什么此处还可以请求恢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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