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例子是这样的:
化合物A早有化合物用途专利, 公司甲提出申请selective专利:
1. a method of treating … with组合物, 组合物包含: 1)化合物A 和
2)维生素C的代谢物:化合物B, 化合物C, 化合物D, 化合物E 和化合物F五种之中一种或多种.
公司甲的实验用的是化合物A 和一种公司丙的成品维生素C++. C++含维生素C和维生素C的代谢物. 实验效果比只用化合物A好.公司甲的说明书只有一句:测量C++的含量, 有维生素C的代谢物:化合物B, 化合物C, 化合物D, 化合物E 和化合物F. 说明书里再没有第二处提到化合物E.但C++成品的含量说明里并没有化合物E.由此可以看出化合物E在公司甲的专利中微量到了不足以写进公司丙的成品含量说明的地步.
但是因为公司甲的权力要求中有化合物E, 公司乙必须认真撰写.
问题:
1) “维生素C的代谢物”在公司甲的权力要求中成了条件(limit). 如果化合物E不是维生素C的代谢物, 这个化合物E的权力要求还成立吗?
2) 本领域的专家们根本不认为化合物E有疔效. 而公司乙发现化合物E有特效. 公司乙想申请化合物E的用途专利.在主权力要求中加入原理中的关键点作为条件(limit)与公司甲的专利区分开是不是好主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