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摘录“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解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决定有关的问题”:
一员: 我想问 : 新型和外观评价报告增加了“意见陈述”环节,请问通过意见陈述后做出的评价报告与原来的检索报告的结果,在法律意义上讲有什么不同? 09-03-13 09:44
尹新天: 本次修改专利法对原先规定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做了调整,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修改要点是:第一,扩大了范围,不仅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也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第二,扩大了涉及内容的范围,不仅仅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也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09-03-13 09:45
尹新天: 另外,此次修改专利法,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规定“该评价报告用作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在国务院即将审议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中还将对作出评价报告程序给出明确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规定,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拟定的评价报告包含对专利权不利的意见时,应当给专利权人提供陈述有关意见的机会。该条建议是否被采纳,还要最终取决于审议结果。09-03-13 0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