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2009-6-19 01:13
337611
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审查指南2006》
第1部分第1章
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问题: 在后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过程中,没享受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在先申请也视为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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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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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6-19 01:18:41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没享受到优先权,不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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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hy76  注册会员 | 2009-6-19 18:07:41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即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视为撤回;
而撤回后不能再请求恢复!(见审查指南6.2.2.5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

这样,如因为其他原因没有申请到优先权,根据上面的规定和审查指南规定,则在先申请不能请求恢复,岂不矛盾?????

望再次解答
yzhy76  注册会员 | 2009-6-19 18:08:59

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还是不懂a

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即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视为撤回;
而撤回后不能再请求恢复!(见审查指南6.2.2.5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

这样,后一申请如因为其他原因没有申请到优先权,根据上面的规定和审查指南规定,则在先申请不能请求恢复,岂不矛盾?????

望再次解答?
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6-19 19:06:35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的前提是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符合规定即撤回在先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jiangshanruhua  注册会员 | 2009-6-19 19:12:29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本国优先权一经提出在先申请视为撤回,肯定不可恢复!

由于初步审查中不对优先权的实体内容进行核实(如:是否属于相同的主题等),所以关于要求优先权的问题存在两种处理结果,如下:

1、一经提出在先申请视为撤回,肯定不可恢复,并且经初步审查享受成功,当然这里所指的成功是指程序上的成功。

2、在初步审查阶段发现不符合形式上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未能享受成功,当然此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也不可恢复,但是可以对未享受成功且已经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再次提出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优先权的要求。
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6-19 19:56:28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又重新看了遍指南,
关于“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有2种情况:
1.“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此时的撤回不得请求恢复,因为初审符合规定,可以享受优先权

2.“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符合规定的”,“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此时的撤回不得请求恢复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6-19 20:06:54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时候,视为申请人认定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全部或部分内容)。根据现行细则13.1、民法系中的不可反悔原则,“不得恢复”也就顺理成章了。
yzhy76  注册会员 | 2009-6-20 00:11:36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1、因有些原因(如未缴费)未享受成功优先权且已经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其他申请在12个月内还可以再要求其优先权?

2、在实质审查中,如果审查员对实质内容审查发现,两个主题实质上并不一致,没有联系,后一申请不能享受前一申请的优先权,这时怎么处理?而这时的在先申请已视为撤回了。

3、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缴费期限是2个月?3个月?法30条规定副本在3月内上交,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副本是专利局提供。
yzhy76  注册会员 | 2009-6-20 00:36:46

Re: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谁来回答?

继续发问:
审查指南6.2.5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的,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情形: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已要求优先权的在先专利,不能再此要求优先权,为什么此处还可以请求恢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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