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地方有些不明白,特向大家请教下: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8.4.1审查文本中写道: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可专利法第33条,又规定修改不能超范围。

觉得上面两处好像矛盾!这是不是意味着,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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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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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gwa  注册会员 | 2009-6-15 17:52:14

Re: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答:肯定不是“为所欲为”的修改。
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8.4.1要求了修改的时机要符合规定,即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
2、而且,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理由,并以之前的能够接受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3、但是,即使申请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修改又不超范围,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这是对修改的方式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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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er408  注册会员 | 2009-6-15 17:54:02

Re: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楼主的理解的误,修改并不能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即法33条是根本的。至于说实审的文本,确实是以主动修改后的为审查对象,但如果这个主动修改超出了原范围,审查员会据此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指出修改超范围。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9-6-15 17:59:05

Re: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审查指南这个部分的规定实际上应该是规定了修改时机。假如你不是在规定的修改时机内提出的修改,即使你不超出原始的范围,审查员还是不会接受的。
wang666  新手上路 | 2009-6-15 18:40:44

Re: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修改也是有范围的修改,绝对不是无原则的修改,因为这个当中还牵涉到重新检索的问题,如果想改哪里改哪里,那样的话,果珍局的人要累翻天了哈。呵呵
tandra  注册会员 | 2009-6-15 19:26:00

Re: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懂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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