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在三个月的主动修改期,申请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修改?
答:肯定不是“为所欲为”的修改。
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8.4.1要求了修改的时机要符合规定,即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
2、而且,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理由,并以之前的能够接受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3、但是,即使申请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修改又不超范围,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这是对修改的方式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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