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ry0000 wrote: 第二件、第三件申请都不能获得优先权,原因很简单,超过了12个月。首次申请与要求该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申请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mihokoukou wrote: 此时申请人在提交技术方案A+B专利申请时主张本国优先权A,则特征A部分享有优先权(即技术方案享有部分优先权),那么请问其申请日如何确定? --------->对于方案A,给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技术方案B给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也就是说评价技术放案B时的构成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是本申请的申请日。既该申请有两个申请日。 第二个问题:第三次做出的专利申请,能否以第二次合案申请A+B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同样申请日如何确定? 在这先谢过大家热忱的回答! -----------〉我的理解是A不能以第二次的合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因为A在第二次合案申请时已经不是首次提出,但是B可以要求该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并享受优先权日,同样,技术放案C的申请日为本次申请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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