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根 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 凡 年 届 11 岁 及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获 豁 免 及 毋 须 登 记 的 人 除 外), 均 须 登 记 及 领 取 身 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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