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二、申报企业(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且一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