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新颖性问题:
就已授权的这篇专利和这个完整系统而言——没有(新颖性不是那么容易被破坏的)。首先,就LZ所说的,授权专利应未揭露这个完整的系统所有技术特征。其次,从LZ后面所说的该系统包括3个装置以及授权专利是个方法类型的,可以判定其保护的主体应不一样。(创造性另论)
分案问题:
这点理解LZ可能有这样的意思:这个系统由3个装置构成,但是只是其中1个是“原创技术方案”,LZ想知道是否可以将这个原创技术方案的装置作为这个系统申请的“分案”申请。
当然可以另外提出单独的申请,只要有授权前景。这里需要说下关于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特别是代理人)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利益,例如申请费用与获得权利多少及获得权利后进行权利保护的力度之间加以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