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细则33条如何理解?

2009-6-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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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如果申请人在2009年1月5号在美国申请了项产品专利,2月5号在日本申请了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专利,3月5号想以前2个为优先权申请个中国专利包括产品和方法,产品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5号,方法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2月5号,跟上面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很矛盾啊?
如果按照细则33条所述的话,整个申请的优先权为:2009年1月5号。
但实际上应该是:产品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5日,方法的权力要求为2009年2月5日
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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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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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l888  中级会员 | 2009-6-9 22:36:30

Re:细则33条如何理解?

可以要求多个优先权...
你上面的这种情况,分别要求优先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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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空破  注册会员 | 2009-6-9 23:15:51

Re:细则33条如何理解?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所以了:产品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5日,方法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2月5日
这都没错。
但整个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却是从2009年1月5日起算的!也即是说:2009年1月5日起,在12个月内必须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才能有优先权!
而若拖到2010年2月,就只能要求方法的优先权了
greatmind  注册会员 | 2009-6-10 00:02:42

Re:细则33条如何理解?

明白了,再次感谢“樱空破”,首次感谢“tgl888 ”,感谢博派!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9-6-10 00:29:23

Re:细则33条如何理解?

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是指用于计算诸如34条的公开时间、专利法35条提出实审的时间、细则25条提交保藏的时间、101条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等专利申请的程序性问题的期限,而“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是用于判断具体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主题或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因此不同的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可以要求不同的优先权,也就是该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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