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如果申请人在2009年1月5号在美国申请了项产品专利,2月5号在日本申请了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专利,3月5号想以前2个为优先权申请个中国专利包括产品和方法,产品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5号,方法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2月5号,跟上面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很矛盾啊?
如果按照细则33条所述的话,整个申请的优先权为:2009年1月5号。
但实际上应该是:产品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5日,方法的权力要求为2009年2月5日
矛盾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