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 上 看到这条的解释不错,和大家分享
十六、关于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的修改实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平面包装袋等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品牌产品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和冲突。为了鼓励设计人将其创新能力更多地集中到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本次修改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能够产生识别产品来源或者生产者作用的标识并不限于商标标识或者厂家名称,只要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主要用于产生标识作用,就属于被排除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床单、窗帘、布匹等纺织品也是二维产品,但不属于“平面印刷品”;纺织品的花色或者图案通常也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因此对这些纺织品的外观设计不在被排除的范围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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