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细则修改问题

2009-6-9 06:57
16701
就细则修改下列问题求教,请发表意见:
1、无效程序启动后,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专利无效,在无效宣告前应否允许撤回无效请求,国外对类似情形如何处理?
2、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后,应否产生对抗其他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如果可以,是可以对抗所有未登记许可合同,还是对此后的专利许可合同产生效力?
3、专利法规定实施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给与报酬,专利权转让和以专利权出资应否给与职务发明人报酬?
4、专利许可合同可否约定,专利权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不起诉,被许可人可以起诉;如果可以,被许可人是获得独立的诉权,还是获得起诉的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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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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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gnment  新手上路 | 2009-6-9 17:26:30

Re:细则修改问题

1、决定作出前,随时可撤回。
2、一房先后卖给A、B、C,你是B并且登记了,你说你要是不能对抗A你干吗?
3、转让自己看条例,出资法条里没有涉及。
4、这个条例有规定,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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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w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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