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细则修改下列问题求教,请发表意见:
1、无效程序启动后,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专利无效,在无效宣告前应否允许撤回无效请求,国外对类似情形如何处理?
2、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后,应否产生对抗其他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如果可以,是可以对抗所有未登记许可合同,还是对此后的专利许可合同产生效力?
3、专利法规定实施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给与报酬,专利权转让和以专利权出资应否给与职务发明人报酬?
4、专利许可合同可否约定,专利权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不起诉,被许可人可以起诉;如果可以,被许可人是获得独立的诉权,还是获得起诉的授权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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