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07年委托某商标代理所办理了一批商标的转让(由总公司到子公司的),中间由于我们公司及代理公司负责人员的变动,到09年初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转让结果的通知,当然也未提出疑问。09年4月,子公司着急使用商标,向代理人询问,代理人跟审查员沟通后,被告知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总公司需要将其中某一类的所拥有的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其他两类很快会被安排公告,今天又被告知这两类也需要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如果现在办理转让,转让时间又增加了很长,会严重影响子公司使用这些商标。
商标局的审查员怎么业务如此不熟悉?代理人在此业务中的责任又如何界定?现在该怎么处理,才能对子公司的影响小一些??
合格的代理人该如何寻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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