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07年委托某商标代理所办理了一批商标的转让(由总公司到子公司的),中间由于我们公司及代理公司负责人员的变动,到09年初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转让结果的通知,当然也未提出疑问。09年4月,子公司着急使用商标,向代理人询问,代理人跟审查员沟通后,被告知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总公司需要将其中某一类的所拥有的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其他两类很快会被安排公告,今天又被告知这两类也需要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如果现在办理转让,转让时间又增加了很长,会严重影响子公司使用这些商标。

商标局的审查员怎么业务如此不熟悉?代理人在此业务中的责任又如何界定?现在该怎么处理,才能对子公司的影响小一些??

合格的代理人该如何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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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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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fine  新手上路 | 2009-6-5 20:24:05

Re:被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及审查员打败了

选择代理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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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qww123  注册会员 | 2009-6-5 20:26:19

Re:被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及审查员打败了

我觉得,在办理转让的时候,代理公司没有和你们公司将这些问题说细说明吗?
jmjtfwk  新手上路 | 2009-6-5 23:04:07

Re:被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及审查员打败了

办理变更不受此条的限制,实在着急使用,部分商标先做变更,而且费用比转让更低。
sxzyq  注册会员 | 2009-6-5 23:20:24

Re:被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及审查员打败了

我认为对子公司使用商标影响不大。

时间虽然长点,但权利是确定的,毕竟转让方是总公司,总不至于追究法律责任吧?!

另,纠正楼上的错误,商标转让和商标名称变更不可互换。名称变更的前提是商标主体一直存在,只是称呼不同,而转让则是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是所有权的转移。

试问变更证明怎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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