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

2009-6-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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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管理的在《保护公约产权巴黎公约》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截止到2009年3月6日,PCT成员国的数量已经达到141个,优先权申请扩展至WTO成员(有些成员国保留这一优先权申请条款)(台湾是WTO成员国,而不具有成为PCT成员国的资格,有些国家就会不接受在先申请为台湾专利的优先权有求)

     PCT体系是专利的“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权”体系,具体的专利权的授予还是落在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
         1、 &nbsp[s:10]CT的体系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国际局(IB)、PCT受理局(RO)、PCT国际检索单位(ISA)、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PCT指定局(DO)、PCT选定局(EO);
         2、 &nbsp[s:10]CT的保护主题: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类似权利才可以通过PCT得到保护,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
         3、 &nbsp[s:10]CT的流程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其中国际阶段涉及国际局、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非必须),国际阶段涉及选定局。具体而言,其详细过程是先向本国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在国家申请申请日12个月内,向PCT国际局或者PCT受理局提出PCT申请,如果是向国际局提出,国际局会指定一个受理局,再传送到该受理局,然后由受理局做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或者国际申请日的第18个月,会进行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规定的格式和语言公布PCT申请,(补充可以作为公开语言的种类)中文作为其中一种指定的语言,可以直接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经申请人要求可以启动国际初步审查,在2007.4.1以前对国际申请的延期有两种模式,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可以延期到30个月,而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只有22个月的延期,即在22个月之内要进入到国家阶段,这就导致绝大部分的申请人都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其实就其实质作用而言,意义并不大,许多申请人进行这个流程只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延期,在2007.4.1后修改了这个部分的规定,不论申请人是否要求国际初步审查都将获得30个月的延期,然后申请国际初步审查的案例数量下降,很明显地反应出申请人的意图。在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满30个月之前,必须进入国家阶段,否则该申请将面临失效。

二、我国的PCT情况介绍

    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加入了PCT,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PCT受理局、PCT国际检索单位、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PCT指定局和PCT选定局,中文和英文是中国作为受理局能接受的语言,也是国际公布语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只接受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中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就认为已满足要求。目前PCT制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是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WTO成员但是不是PCT成员,不能要求台湾专利的优先权。

     在发展中国家里,只有中国和韩国对于PCT的使用比较广泛,2008年韩国的PCT申请数是7908,中国屈居第二位6081件,而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PCT申请量(1914件)排名全球第一,这也使得深圳市的PCT申请量(2709件)处于中国首位。

     在目前我国的PCT申请方式还是规定为代理制度,即申请人需要委托涉外代理机构代理申请PCT,到2009年10月1日之后,符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办理PCT事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文件提交方式及地点:
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邮寄:同上
传真:同上,传真号为010—62019451
PCT—SAFE:电子申请提交
    目前的费用提交方式还是通过国专公司扣款。在放开之后,费用可以面交或通过银行汇款。

声明: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主办PCT知识培训,还有包括一些本人收集整理资料。
如有任何内容上的谬误或者歧义,还望指出,有问题大家也可以多多讨论互增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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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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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无  注册会员 | 2009-6-8 16:49:00

Re:《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

自己顶一下吧,还有些内容没有整理出来,会做后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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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无  注册会员 | 2009-6-9 16:44:36

Re:《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

三、PCT国际申请的受理程序

       ——申请人资格:缔约国的任何居民或者国民均可提出国际申请(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是缔约国的公民或者国民或居住地在缔约国即可),大会可以决定,允许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但不是本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提出国际申请。

      ——受理局选择:国际申请应该向规定的受理局提出,该受理局应按照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籍属国或者居住所在国家提出国际申请,也可以选择国际局作为受理局,但是对于中国公民或者国民来说,最好还是选择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因为如果向国际局提交,国际局在受理后也会将文件发送到直接管辖局——中知局。除了更加辗转一点,两者的结果是一致的。
      
      ——SIPO作为受理局:SIPO作为PCT受理局之一,可以接受以中文和英文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明确的是,一旦首次提交文件之后,其所用文字被视为已确定,后面所有流程的中间文件都必须以所确定的文字提交。
   
      ——SIPO在受理程序中的职能:
1、检查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国际申请日的确定,必须在提交的文件没有关键性错误和缺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提交当日的申请日。确保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资格;
②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③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PCT/RO/101表,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所以该段话不可被编辑删除);
④提交的文件内应包含,申请人姓名、一份说明书、一份权利要求书、受理局也可以接受有一部分表面上看起来像说明书的内容和看起来像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⑤特别补充:对于受理局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际申请,还应该满足以下要求: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09.10.1之后该规定取消),若没有在先的中国申请,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必须指定中国。

2、形式审查
①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申请时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审查;
②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③申请文件遗漏部分的补充;
④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受理局依职权改正,通知申请人改正。
        对于申请文件遗漏部分补充的说明,对于要求了优先权的申请,可以援引原优先文件中的内容以弥补遗漏部分,中国在作为受理局时,可以接受这种援引方式的修补,但是一旦在国家程序中指定中国时,在审查时对援引方式采取保留的态度,所以对于要指定中国的申请,采用援引方式弥补遗漏内容的方式并不适合。

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所谓的优先权,其意义有两个层次,一个作为形式上的优先,一是作为审查上的优先,考量和使用方式是不同,形式上的优先,在国际阶段只作为计算各种期限的日期使用,如在优先权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此时对优先文件的审查并不严格。审查上的优先,优先权的要求是让审查以优先权日期之前的技术水平为审查基础,当然日期越早,对于审查方面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越有利。如果要求的优先文件和在后申请是同一申请人,当然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不是同一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除了申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和未提供在先申请号的情况。优先权恢复,在超过12个月而没有超过14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优先权,中国作为受理局可以接受,作为指定局在审查过程中保留。(还有可以注意下不同国家对于优先权失效和恢复优先权有着不同的规定,稍后我会补充说明)

4、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申请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在后面的费用计算会有详细说明

5、传送登记本
按照细则的规定,PCT申请和我们的国家申请不同,提交的申请文件只需要一份即可,其余需要的复制本都由受理局完成,包括某些内容的翻译。
受理本是由受理局保留的一份复制文本;登记本是一份送交国际局的申请原件文本;检索本是一份送交国际检索单位的电子文本。登记本及检索本都会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传送。

6、其他
传递各种中间文件、变更、撤回、补正、误交到SIPO的文件。

三、国际检索程序

1、国际检索单位:奥地利专利局(AT)、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AU)、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欧洲专利局(EP)、西班牙专利商标局(ES)、芬兰国家专利和注册委员会(FI)、 日本特许厅(JP)、韩国知识产权局(KR)、俄罗斯专利局(RU)、瑞典专利注册局(SE)、美国专利商标局(US)、印度专利局(IN)、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BR)、 北欧专利机构(NPI)

2、国际检索单位职能:①检查发明的单一性;②检查发明名称、摘要;③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国际检索;④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⑤做出报告,不做报告的决定;⑥做出有关申请的专利性报告。

3、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提交到国际局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或者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在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所在的国家都可以作为受理局和检索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有申请人选择一个为国际检索单位。

4、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①明显错误的改正:当申请文件中错误是明显的,改正是唯一的情况下;
②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
③修改发明的名称:审查员会根据申请的技术主题修改发明的名称,审查员对名称的修改是不可异议的;
④修改摘要:在审查中,如果有需要,审查员可以对摘要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对于审查员的修改不满,可以提出异议,然后提出自己的修改方案,当申请人自己提出的修改被审查员接受的话,就可以确定为修改后的摘要。

5、不做出国际检索的情况
①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②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③没有提供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④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缴纳后提交费:会发出通知后交件费并请补交文件。
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内容不符合要求

6、国际检索的要求
   
7、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take5  新手上路 | 2009-6-16 18:17:24

Re:《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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