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日申请,发明授权时,可以选择放弃实用。

     如果实用先申请,发明后申请,那么应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后者要求前者优先权,前者在要求优先权时视为自动放弃;2、后者未要求前者优先权,根据先申请的原则,后者应该被驳回吧?抑或,此时申请人还有机会选择?

     非常感谢!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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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漠心月  新手上路 | 2009-6-4 16:07:42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还是有机会拿到两个专利权的,就看你的申请怎么写了
如果是相同主题的,12个月内提出要求在先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且提发明申请时该实用新型还未被授权,那么,相同主题的发明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在先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
如果在后的发明申请不要求优先权,可以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写得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不同,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以目前的专利法来说,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主题先后提出两件申请是不构成抵触申请的,但如果两者的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同,就会考虑重复授权的问题,有授权前景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的一个。
通常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权利要求一般涉及发明点的一部分,比如只写装置,或者只写部分研究成果,然后在随后提出的发明申请中,完善发明的所有内容。这样,由于两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不完全相同,审查员就不能认定构成重复授权,申请人就会拿到两个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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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sos  注册会员 | 2009-6-4 16:19:31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lz说是同一专利吧,ls说的是不同专利了。同一专利您就甭想拿到重复授权了,避免重复授权有两层含义:在审查阶段就利用法9,细则13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即使由于认为疏忽重复授予专利权,那么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以上述依据宣告该重复授权的专利无效。
所以lz说的情况可能存在,由于认为疏忽重复授权,但是仍然没啥意义。
milanboyni  注册会员 | 2009-6-4 16:52:20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紫漠心月 wrote:
还是有机会拿到两个专利权的,就看你的申请怎么写了
如果是相同主题的,12个月内提出要求在先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且提发明申请时该实用新型还未被授权,那么,相同主题的发明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在先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
如果在后的发明申请不要求优先权,可以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写得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不同,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以目前的专利法来说,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主题先后提出两件申请是不构成抵触申请的,但如果两者的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同,就会考虑重复授权的问题,有授权前景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的一个。
通常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权利要求一般涉及发明点的一部分,比如只写装置,或者只写部分研究成果,然后在随后提出的发明申请中,完善发明的所有内容。这样,由于两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不完全相同,审查员就不能认定构成重复授权,申请人就会拿到两个专利权。

谢谢您的解答,我个人认为专利权的个数倒是越少越好,至少维护费用减少了。

只是,对于我的那个问题,应该是什么情况?

莫非实用申请在先,发明申请在后,(同一)申请人仍然有机会进行选择?这岂不是违背了first-to-file的初衷?

以上是针对旧法的问题,新法前面的实用也应该构成抵触申请了,所以后面的发明必然被驳回。

(以上讨论仅针对同一技术方案)
milanboyni  注册会员 | 2009-6-4 16:53:27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lbsos wrote:
lz说是同一专利吧,ls说的是不同专利了。同一专利您就甭想拿到重复授权了,避免重复授权有两层含义:在审查阶段就利用法9,细则13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即使由于认为疏忽重复授予专利权,那么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以上述依据宣告该重复授权的专利无效。
所以lz说的情况可能存在,由于认为疏忽重复授权,但是仍然没啥意义。

呵呵,就是说只要避免重复授权即可,仍然会给申请人选择机会?很汗。。。
lbsos  注册会员 | 2009-6-4 17:05:31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旧法中是规定了申请人可以选择。新法中则想都甭想,由于绝对新颖性的存在,只要不是同一日提出的申请,不是构成现有技术就是构成抵触申请。所以后面的申请会被驳回。
milanboyni  注册会员 | 2009-6-4 18:17:50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收到,多谢!
走走停停  新手上路 | 2009-6-4 19:26:18

Re:请教: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和发明的程序

现有专利法9的先申请原则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细则1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先申请原则只是针对不同的申请人而言,对于同样的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只能通过细则13的规定来进行申请过程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选择。

这个现象也就是常说的“转换保护”机制,特别有效的弥补了发明专利在“临时保护”期间法律保护不力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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