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浅见
1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其中“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能不能返还专利权转让费要看原来的专利权人是否是恶意欺骗。
2合法来源的证明很多,比如:以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购买,所开的票据。
3“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是他人的技术公开在申请日之后,当然对于申请时不是现有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