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同意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字样,并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仅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乙公司无需参加诉讼
答案是A.
我选的C,个人想法如下:
依担保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此题即是如此。担保法解释126条: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或者二人一起作为被告。此题中,乙可以不作为被告吧。鉴于此保证有合同纠纷有关,通知合同当事人乙作为第三人。
请高手解答,为什么选A?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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