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视不同情况决定。
理论上,技术参数成为发明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之一,为发明提供专利性的情况下,在保证独权保护范围情况下可以加到独权里。其次,可以加入到从属权利要求中,构成递进的保护范围。
如果该技术参数不是发明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之一并且没有对发明的专利性做出贡献,那么在权利要求中就不用加入了。但是需要注意实质操作中经常希望通过从权中技术参数的限定作为权利要求的退路,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说明书中强调该技术参数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否则常用参数的变化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会带来创造性的。
另外不用在意技术参数是从实施例中总结的“经验参数”,专利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应该具有预见性的,只要是合理的,不用非要上纲上线。
??? ps:摘要里在什么情况下用,有什么要求?
摘要主要是用于其它人检索方便的,要求字符数不大于300,写入发明领域…………
如果你想说把技术参数写入摘要行不行,我理解的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放心好了,摘要不是法律文件,只要不写特别不靠谱的话,其它的都随个人喜欢。
最好不要用括号把技术参数加在权利要求里,一是这样没有意义,括号里面的内容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有就是括号里面一般都是附图标号,有些审查员会让你修改,导致不必要的劳动量。
再多句嘴,如果申请人希望通过参数宣传啥东西,你可以写进摘要,适当考虑加入权利要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