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mango1 wrote: 个人理解: 申请公布前或者公布后主动撤回,不能恢复。但是不同点在于,如果申请公布前主动撤回,不会导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被公开。 申请公布前或者申请公布后因为期限等原因被视为撤回的话,可以要求恢复权利。 申请公布前或者公布后被驳回,可以申请复审。 关于优先权的情况,一般都是这样: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 但是如果自己主动撤回的话,那就不能要求优先权了。 因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因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一枝梧叶 wrote: 谢谢楼上朋友们的回答。 请问:实质审查中驳回的,还可以再次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吗? 优先权我明白了,公开后的都不可以要求了,因为过了12个月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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