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2009-6-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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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看到第四章了,关于撤回与驳回有点迷糊。
以发明为例,公布前的撤回(指主动撤回)与驳回以及公布后的撤回与驳回引起的法律后果分别如何?撤回了,以后还可以再提出申请么?可以要求优先权么?驳回呢,是不是再也不能提出申请了,还是修改后可以提出并要求优先权?
请大虾们帮忙解答,菜鸟提问水平不高,还请不要失去耐心哦,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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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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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mango1  注册会员 | 2009-6-3 16:40:51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个人理解:
申请公布前或者公布后主动撤回,不能恢复。但是不同点在于,如果申请公布前主动撤回,不会导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被公开。
申请公布前或者申请公布后因为期限等原因被视为撤回的话,可以要求恢复权利。
申请公布前或者公布后被驳回,可以申请复审。

关于优先权的情况,一般都是这样: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

(谢谢各位提醒,我搞错了。删除部分文字。)

关于撤回或者驳回之后的在后申请以被撤回或者驳回的在先申请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也不是不可以。
比如,被撤回或者驳回只是因为程序上的原因,但是如果被驳回的申请是因为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么,即使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还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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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  注册会员 | 2009-6-3 17:08:42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中国知识产权在在线的一个辨析“视为撤回与视为未提出”帖子,总结的相当到位。大家一起学习下!
http://www.iponline.cn/viewthread.php?tid=3039&highlight=%B3%B7%BB%D8

以下:by刘国伟
视为撤回:是指一个申请已经进入到审查程序这样“轨道”,已经在“轨道“上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没有到达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依照法、细则的规定,或者没有答复审查员意见,则视为撤回了。由此,视为撤回是针对一个申请案而言的。

视为未提出:与上述不同,这是针对已经进入到审查程序这样“轨道”后的一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如,要求优先权而没有缴费,则要求优先权这个动作视为未提出,而不是针对整个申请案的。
但是注意复合的程序导致的法律后果。如:如果在申请日期三年前的”节骨眼“上提出实审请求,但是没有缴费,则这个动作”视为未提出“,接着,由于超过三年的期限,这个案子被视为撤回。当然,如果没有缴费被及时发现了,或者说,未到申请日起三年届满日,你还来得及再次提出实质审查,以避免视为撤回这样严重的后果出现。
以上的分析思路,也适用于其它问题。专利法理论其实不难理解的。
从这个例子中,也可以看出视为撤回与视为未提出的区别。
的了撒  新手上路 | 2009-6-3 17:35:06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没被公开的主动撤回或视为撤回,可以重新申请,但是申请日从重新申请日计算。再次交申请费。
的了撒  新手上路 | 2009-6-3 17:59:33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leftmango1 wrote:
个人理解:
申请公布前或者公布后主动撤回,不能恢复。但是不同点在于,如果申请公布前主动撤回,不会导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被公开。
申请公布前或者申请公布后因为期限等原因被视为撤回的话,可以要求恢复权利。
申请公布前或者公布后被驳回,可以申请复审。

关于优先权的情况,一般都是这样: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
但是如果自己主动撤回的话,那就不能要求优先权了。
因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关于优先权“因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在哪里有这样的规定?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6-3 18:54:25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因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这扯那去了?
sulaiqi  注册会员 | 2009-6-3 23:33:38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主动撤回:能够再次提出申请,如果是公布后撤回,后又再次提出的,不具备新颖性了
驳回:主要由于法定原因导致(一般为实质性缺陷),经修改后也能够再次提出的。
至于优先权,只要受理时给与申请号了就能给与优先权,不论受理后的处理结果是撤回还是驳回
一枝梧叶  注册会员 | 2009-6-4 03:32:50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谢谢楼上朋友们的回答。
请问:实质审查中驳回的,还可以再次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吗?
优先权我明白了,公开后的都不可以要求了,因为过了12个月的期限了。
leftmango1  注册会员 | 2009-6-4 05:35:05

Re:请教“撤回”与“驳回”的法律后果?

一枝梧叶 wrote:
谢谢楼上朋友们的回答。
请问:实质审查中驳回的,还可以再次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吗?
优先权我明白了,公开后的都不可以要求了,因为过了12个月的期限了。

理论上,如果还是因为程序上的原因被驳回(比如,超过期限没有答复审查意见书),只要满足要求优先权的条件: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但是,一般来说,实审的话都早超过期限了吧)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但是,如果是因为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被驳回,那么,即便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也没有意义。还是请求复审比较好吧。
如果是公开后的实质性审查,就相同主题已经丧失新颖性,不能再次申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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