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CT简介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它奠定了各国在国际专利制度中进一步合作的基础,是继巴黎公约之后产生的又一个意义重大的国际条约。
按照巴黎公约原则保障下的传统申请途径体系,申请人需要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申请。传统申请途径的局限性在于:申请人必须用不同的语言提出专利申请;各个受理专利申请的国家又要采用类似的方法就同一发明的申请分别进行初审,重复工作。
为了简化程序,克服传统体系中出现的问题,使国际申请更有效和经济,1966年4月,美国在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上提出了缔结专利合作条约的建议,经过多次讨论、三次修改后,于1970年6月19日华盛顿外交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2004年7月为止,已有123个成员国。随着成员国的不断增加,专利申请量也越来越大。
专利合作条约致力于建立一个国际申请体系,统一专利权授予前的受理和初步审查标准,协调各国专利法,采用了一次国际申请在多国有效的概念。提交申请后,申请人有时间对在哪些国家继续进行申请作出决定,从而简化了程序并降低了费用,为申请人开辟了一条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二、中国与PCT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成为PCT的正式成员国。同时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也成为 PCT 的申请、检索和公布语言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PCT申请,专利法第二十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对专利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明确化。
三、PCT申请的益处
时间充裕: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前以一种语言提交申请,而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申请人最后决定向外国提出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优先权日起30个月(目前有少数国家如果未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要求,需要在20个月内进入各个国家),某些国家给予更长时间的宽限。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
语言优势:通过PCT的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在整个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只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提交、修改申请。
收费合理:申请人付出6个国家的指定费可以指定全部 PCT 成员国。对于发展中国家申请人还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例如对于作为自然人的中国申请人,可以享受75%的国际申请费用减免。
四、PCT申请的程序
PCT 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申请人根据PCT规定的国际申请标准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技术现状,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申请人指定的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缔约国(指定局),即进入国家阶段。
PCT只是专利国际申请的途径,专利权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相关机构授予。进入国家阶段后,相关PCT成员国根据本国专利法的规定审查决定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国的专利。但是,由于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所以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指定局参考受理局的初审和检索情况,能够比较快的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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