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总结得不错,下面引用一段:
现有技术的公开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另一种是使用公开或者以其它方式公开。
许多国家专利法采用的是所谓“绝对新颖性”,也就是不仅出版物公开是全球范围的,其它方式的公开也是全球范围的。
出版物公开:以“书面形式”披露技术信息。若要将出版物公开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该出版物本身应当能够表明其公开日期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其公开日期是在某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另外,对于网络信息,日本特许厅发布的审查指南已经明确将其归入出版物的类型。
其它方式公开:主要包括使用公开、销售公开、口头公开等。
构成现有技术的条件:无论何种公开,若要构成能对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的“现有技术”,一个共同的条件或者标准,就是必须使有关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
所谓“为公众所知”,不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为公众中所有的人实际得知,而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是否有人或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
另外,若要认定构成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上述状态必须已经实际存在,而不能仅仅是一种“可能”。
而且,公开使用也应当让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或者使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使用,才会使有关技术内容成为现有技术。这种使用要在公众可以到达的地方进行,让公众能够观察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方式,并且能够清楚的看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细节。例如一种新型变压器具有改进的内部绕组结构,则仅仅将该种变压器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就不足以使之成为现有技术。销售或者提供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在一般情况下都会构成现有技术,如果公开出售该种变压器,则构成了现有技术。至于在工厂内部制造、使用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产品,则不能认为是使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