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kern wrote: 谢谢各位 为难的是,提交优先权转让必须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而补正通知的发文离申请日都已经在2个多月了,赶不及啊 而且指南规定优先权的转让必须由在先全体权利人签署,而从 et al一词看,第一申请人显然只是权利人之一而不是全体权利人 ls的规定在指南里怎么没有?难道是潜规则?
烦人啊 wrote: 内部规程而已,感觉有点故意针对老美,不必紧张,楼上的说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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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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