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了解,PCT阶段的国际检索报告是没有约束力的,是建议性的检索报告。而且在制作检索报告的过程中,很多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或者结合的方式都是有些牵强,所以我们对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一般都采取最大化参考,除非申请人要求,否则不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原因如下:
一是申请人在30个月期限之后不一定进入国家阶段,即使做出修改也变得没有意义;
二是在国际阶段即使做出了修改到进入各个国家阶段也不一定会被各个国家所接受 (例如修改超出等原因),很多审查员会让你再改回原来的初始文本;
三是每个国家审查员在审理PCT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会进行再检索其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程度不一致,很可能最后采用了不同的对比文件来评价申请的专利性,这也就导致之前的如果做出修改就变得意义不大。
所以依我看来在国际阶段针对专利性进行修改没有什么必要,当然你也可以按照楼上说的按照19条修改权项,之后过程中也还有按照28条和34条做修改的机会。这些都是个人看法,具体还要看申请人怎么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