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oal wrote:
如果在前权利要求1采用并列方式写了两种可能方案(例如,一种×××方法,包括:通过A或B方式获得×××;...),而权利要求2引用该在前权利要求1,这样权利要求2算是多项从属吗,还有权利要求1算是一条权利要求还是两条权利要求呢?
为什么这样撰写权利要求呢?我认人认为,关键倒不是权利要求数目的多少,因为答复审查意见时很有可能修改权利要求(增、删、改)而造成数目变化,相应增减权利要求费用。这样的权利要求有可能因112条第二款被驳回。建议通过Preliminary Amendment或在答OA时通过Amendment将“A或B方式”改为“A和B方式中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