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几个问题?
优先权的部份
1.主张国内优先权的申请案需要重新缴纳申请费吗?另外,所谓的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是指?例如,同时主张德国与日本的优先权(两件)的优先权就要缴160元?
2.如果申请案是发明,则计算十八个月公布的日期是由后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或者是由国内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起算?
3.如果是主张部分优先权的,是否需要于请求书特别声明?
4.主张国内优先权的申请案,的维持费与年费的年度计算是依照申请案的申请日或者是国内优先权日起算?而前述申请案的保护年限是由申请案的申请日起算或者是国内优先权日起算?
分案申请的部份
1.有关新颖性认定、十八个月公布、专利保护年限的计算是否由母案的申请日起算?
2.分案申请可否新增虽然母案中说明书有揭露,却未在母案权利要求中揭露的独立权利要求。
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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