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彭鲲鹏
2008年12月27日闭幕的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6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关于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该法新增了有关条款,体现了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
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条新增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六条新增的第五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这些条款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成为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保障。
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这种“生物剽窃”行为激起了广大生物资源丰富国家的愤慨。
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由于本地物种资料保护意识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的野生大豆、猕猴桃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我国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据估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十分重视遗传资源,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等方式,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反而成了受害国。
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广泛共识之下,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早在十几年前就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生效,其中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
但该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提出了若干原则,并未规定各成员国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目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协调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为此公约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当前,通过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已成为包括CBD、WTO-TRIPS和WIPO-IGC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相关国际论坛的热点议题之一。通过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披露发明创造所利用遗传资源的来源等措施,规范和监督发明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保护遗传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主张。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的修改来对这一主张进行实践。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也有必要通过专利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对非法获取、利用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的行为加以防范和遏制。
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强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增加了与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内容。
第一,对违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或者是通过不当行为获取遗传资源的行为,要进行限制。对以违法的方式获取遗产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行为要进行制止。也就是说,对这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为了保障前述原则的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在他的申请文件里面披露获得遗传资源的来源。
“从这两点规定来说,从专利制度上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尝试和探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宋建华认为。
在专利法中强化遗传资源保护意义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利于鼓励和促进遗传资源方面的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标明遗传资源的出处,有助于限制非法获取他国遗传资源的生物海盗行为和保障利用遗传资源的后续利益分享;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使和便利有关遗传资源生物技术的实施和商业化,进而能够从物质方面保障利益分享。
希望专利法中增加遗传资源保护的内容能够促进中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合理主张遗传资源拥有者对该遗传资源的权利,有效避免中国特有遗传资源被外国不合理剽窃和滥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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