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仔细看完后律师信感觉律师信不是很专业.\"
在美国,既使是一个普通律师(非专利律师)也可向法院递交诉状.
\"第二专利权利人和警告人不同名估计警告人是权利人的子公司.\"
USPTO 的转让数据库显示: MECHANIX WEAR, INC.是目前的专利权利人. 见http://assignments.uspto.gov/assignments/q?db=pat&qt=pat&reel=&frame=&pat=6892397&pub=&asnr=&asnri=&asne=&asnei=&asns=
\"语气方面来看律师信感觉措辞挺客气\"
有同感. 但\"violation of Mechanix Wear\'s patent rights\" 埋下了转硬的伏笔.
\"我想礼貌地回复他们, 并想和他们建立合作关系...\"
既使是合作, 在关键问题,即产品是否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搞清之前,不能承认侵权.
一般如专利抽头低,可接收,则可合作.如专利抽头高,难承收,则可考虑请美国律师分析,也许产品根本不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信中所提\"conduct its own investigation ... outlining the findings of its investigation.\" 本人认为属不当要求. 一般发信方应提供其分析(analysis including claim chart),说明为什么专利权利人认为产品是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