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接到一位客户的咨询,我方客户欲生产某类电子产品(独立研发的技术),但是在生产之前查询了相关的国内专利,发现其竞争对手对于相同的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然而无论是我方客户还是竞争对手,所应用的技术都不是最新的,国外公司有相同的技术(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但应用的领域不同,即国外公司将相同技术应用到不同的产品上。也就是说,我方客户有将竞争对手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胜算,但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不想主动出击招惹竞争对手,也不想卷入无效的审理,仅仅想生产相关产品,然而如果贸然生产,竞争对手肯定会告其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给客户提出这样的建议:
鉴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审查(某种程度上属于该制度的缺陷),我方客户也申请一个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没有意外其同样可以获得授权。我方客户生产所述电子产品,竞争对手发现后会告我方侵权,我方有两个与之谈判的筹码:1、如果你告我侵权,你的产品同样侵犯我的专利权,我也会告你侵权,竞争对手必然也会卷入侵权和无效诉讼;2、我方可以提示对方我方会对其进行无效,证据采用国外已有技术的证明。这样竞争对手和我方客户可能会达成某种协议,如我方制造相同产品不侵犯其实用新型权利,而其实用新型权利的存在还可以使第三方的产品被排除在该领域之外,对我方也是有好处的,除非其专利被第三方以适当理由无效。
因此我的观点是让客户也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专利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方客户没有恶意侵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方客户如果在实用新型专利批准前生产产品则比较危险。
对于上述方案请各位指教。
注:上述方案可能不够光明磊落,但是竞争对手是在copy已有技术的前提下想将市场独占,从正常的途径来说我方客户的确应该走无效专利在先的途径然后再生产,但是国内企业有着特殊性,从企业战略的角度来说有的时候不想“跳出来”招惹竞争对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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