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wrote:
《指南》上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我想问的是既然已经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离了,为什么还要分案呢?还有一边授权要缴登记费、年费、印花税,另一边还要办理分案手续,是不是要同时能办理,有点茫然。 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专利申请,并没有本证意义上获得“专利权”,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才真正获得了“专利权”。
分案,有分案的好处,一句两句还真说不清楚。
分案的前提是“未获得专利权”,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不办理相应手续,即:缴登记费、年费、印花税,就等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如果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办理了上述手续,就手续和各之后,就等于获得了专利权,就不能够办理分案的手续了。
我理解,指南中的意思是: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有两个月的考虑时间,是提出“分案申请”,还是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