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规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除巴黎公约(1967年)、……已经分别规定的例外以外,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比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较为不利。”这里所述的知识产权,仅限于该协定规定应当提供利用的各种知识产权,其他的知识产权,例如实用新型,不包括在内。其次,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广义的,不仅包括协定特别提到的影响知识产权的 利用事项,如包括享受保护的条件、授予什么权利、权利的期限等,而且还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的提供利用的种类、获得、范围、维持和执法等事项,范围比巴黎公约所说的待遇范围要广的多。
提问1:为什么实用新型不包括在内?
提问2:“保护”范围的后半部分不很理解,有例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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