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著作权法》中第46与47条关于侵权行为

2009-5-1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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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46条是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47条是关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侵害公共利益”是什么含义?
如46条(十)项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的,是仅承担民事责任
而47条(三)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是要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

以上两项有何本质区别,后者侵害到公共利益了吗?

感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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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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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1018  专利代理人 | 2009-5-14 20:17:11

Re:请教:《著作权法》中第46与47条关于侵权行为

我认为对这两个条款的理解主要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识。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范围是有区别的,有些侵权行为只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因此侵权人只需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可;有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社会利益,因此侵权人除了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需要社会承担责任,即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在这里,划分承担责任方式的标准是看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对著作权而言,“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的,”,这种侵权行为轻微的可能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严重的也可能侵犯到公共利益,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音像制品,”的行为也即是盗版行为,是公认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公共利益”常被界定为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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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best  注册会员 | 2009-5-14 20:51:22

Re:请教:《著作权法》中第46与47条关于侵权行为

多谢楼上的讲解!明白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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