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关于支持问题

2009-5-9 10:21
16592
请教高手
    基本案情 :
   说明书内容部分提到了质量范围为1~100KG,但是没有提到5~50KG这个优选方案。说明书实施例部分里面包含有数据5KG,8KG,20KG,35KG,50KG等多个具体实施例。现在权利要求里有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5~50KG。
     我的理解:
    5~50KG这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我也问了几个同行,他们也基本赞同我的观点。
     但是一位老代理人的观点是:
     因为说明书内容部分没有提到5~50KG这个范围,所以权利要求5~50KG这个范围是绝对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
     我希望他提供依据,他没有提供,只是说实际上就是这样操作的,而且还说以前有过这样的案例,被审查员驳回了。因此坚持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5~50KG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得到支持的只能是5KG,8KG,20KG,35KG,50KG这几个点。
     本人是新手,水平有限,不明其中奥妙,恳请高手点拨一下,到底哪种观点正确,为什么老代理人那样绝对地认定他的观点是正确的,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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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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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5-10 01:38:43

Re:请教:关于支持问题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你的1-100kg因为对比文件没有新颖性时,只要说明说里提到了特定的值,都是可以修改缩小范围而符合新颖性的,按楼主的说法,可以改成5-50是可以的。

所以,在撰写之初当然可以自己写入这个范围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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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z7522  中级会员 | 2009-5-10 03:35:25

Re:请教:关于支持问题

benson198458 wrote: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你的1-100kg因为对比文件没有新颖性时,只要说明说里提到了特定的值,都是可以修改缩小范围而符合新颖性的,按楼主的说法,可以改成5-50是可以的。

所以,在撰写之初当然可以自己写入这个范围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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