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权和绝对权是一对概念,是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等支配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少数人。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两者的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