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八条来看,商标申请日应当是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我本人主要做专利相关的工作,在专利中,专利的申请日若邮寄的话,以邮戳日为准。因此,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我对商标局的这个规定不是很理解。个人感觉邮戳日作为申请日更加合理一些。立法者这样规定的本意是什么呢?
并且,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可以看出,除了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为准外,似乎其他文件,若是采用邮寄的方式,都是以邮戳日为准的。所以,这让我更加迷惑了,商标新申请的申请日的确定为什么有这样的特殊性呢?
附: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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