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特别关注:

2009-5-7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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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30类”茶叶“豪富”代用品商标;
         B公司注册“35类”“豪富”商标;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是否可以在此类别开茶叶店呢?替他人推销卖多种化品牌的茶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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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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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_hzw  游客 | 2009-5-7 18:09:56

Re:特别关注:

可以 不过你的茶叶不能是“豪富”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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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man  注册会员 | 2009-5-11 18:08:09

Re:特别关注:

原则上不能!
11丫  新手上路 | 2009-5-19 18:54:29

Re:特别关注: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可以\"或\"不可以\"回答.

首先,根据商标局的批复,35类不包括\"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所以“商场,超市不属于35类的内容”. 替他人推销,应当理解为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因此,B公司申请的\"豪富\"商标在开茶叶店这项服务上不受保护。

其次,你的问题涉及到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定。这个取决于商品和服务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会否使相关公众混淆。
A、B公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原则上不会产生冲突,但在其后核准注册后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果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就可能会发生争议或其他法律问题。
商标顾问  注册会员 | 2009-5-22 17:45:03

Re:特别关注:

支持11Y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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