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6条??

2009-5-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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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时间怎么算的(能否详尽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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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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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  认证会员 | 2009-5-5 05:45:17

Re: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6条??

从撤销或注销之日起向后推算一年。换言之,如果该商标是2009年5月4日被撤销或注销的,则在2009年5月4日——2010年5月3日期间,商标局实审时发现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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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uneer  注册会员 | 2009-5-6 23:44:44

Re: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6条??

我也有同样的问题,这个时间究竟怎么算的。
楼上讲的自撤销时或注销时,注销时间可以解释。
那么撤销时间呢,比如一个商标在2008年12月25日有效期满,后面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按照商标法第38条,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那就应该是2009年6月24日注销,而实际上商标局的注销公告在这个时间是出不来的。那么这个时间从注销公告算起,还是从宽展期满面算起?
freezhuo  注册会员 | 2009-5-7 17:27:30

Re: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6条??

LS似乎说反了,应该是撤销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因为有决定。而期满注销则易出现LS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LS所说情况的一年期间,应该从宽展期届满起算,而不必等到商标局的注销公告。两个原因:其一,这种情况下从宽展期届满起草,比较确定,对社会公众而言也有预期(法律代替公告,同时任何人均推定应了解法律规定);其二,若从商标局注销公告日起算,则如楼上所述,由于商标局注销公告时间不确定(有早有晚),在同样期满的情形下,会造成排斥他人注册的实际期间不统一,这显然有违法的安定性,及公众的预期。
杜拉拉  认证会员 | 2009-5-8 05:15:14

Re: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6条??

从宽限期满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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