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6条??
LS似乎说反了,应该是撤销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因为有决定。而期满注销则易出现LS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LS所说情况的一年期间,应该从宽展期届满起算,而不必等到商标局的注销公告。两个原因:其一,这种情况下从宽展期届满起草,比较确定,对社会公众而言也有预期(法律代替公告,同时任何人均推定应了解法律规定);其二,若从商标局注销公告日起算,则如楼上所述,由于商标局注销公告时间不确定(有早有晚),在同样期满的情形下,会造成排斥他人注册的实际期间不统一,这显然有违法的安定性,及公众的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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