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著作权/软件登记] 酷6网擅播《赤壁》被判赔

2009-5-3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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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6网擅播《赤壁》被判赔 法官:\"避风港规则\"非万能理由作者:李松 黄洁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31    更新时间:2009-4-30     因未经电影《赤壁》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集团)许可,视频网站酷6网擅自播放《赤壁》,被中影集团起诉至法院索赔55万。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认定酷6网的经营方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使用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其赔偿中影集团5.5万元。
    中影集团诉称,在《赤壁》上集首映日,中影集团就曾向酷溜公司发律师函,要求不要传播影片。然而在《赤壁》公映期间,酷溜公司却未经授权、未支付使用费,就在其经营的酷6网提供该影片的网络视频,侵犯了中影集团的著作权。

    对此,酷溜公司表示,他们在收到中影集团律师函后,要求员工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注意对上传相关视频进行阻止和删除。其代理人称,涉案视频是由网友上传,酷6网仅是为网友上传的视频提供存储空间,并未改变上传内容,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涉案影片的内容不在网站显著位置,点击量少,没有给中影集团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其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酷6网网站经营的角度看,增加视频内容是其网站增加点击量,获得广告等经营利益的重要手段。酷溜公司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权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虽然酷溜公司在收到中影集团的律师函后给予了一定的处理,但在《赤壁》热播期间,网站上仍可找到该片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法院认定酷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行为存在过错。法院在综合参考酷溜公司过错程度、《赤壁》的投资规模、上映档期等多种因素后,判令酷溜公司停止传播《赤壁》,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00元。

    以案释法

    对于上述案件的判决,海淀法院法官王宏丞称,近两年,视频分享网站大量涌现。这些网站都是以网友上传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大量视频内容,并通过上传程序选择的设置,对视频内容进行自动分类和推荐。从2008年开始,多家权利人开始陆续就类似的擅播影片行为提起诉讼,认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而网站则大多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款作为挡箭牌,以不知作品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据王宏丞介绍,上述条例中的免责条款在实践中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如果符合“标明了自身的基本状况,并明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这五大条件,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实际上,避风港规则并不能使上述无限制的视频上传行为合法。”王宏丞表示,仅就规则中的“不明知上传作品内容侵权”以及“未直接获益”两项要求而言,大多数视频网站的情况就明显不符合标准。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为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网站对此类情形,如果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则没有依据。

    从网站经营的角度看,增加视频内容是网站增加点击量,获得广告等经营利益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的酷溜公司,也在其网站公示了与上传网友就点击量获得广告收益的分成比例。在此情形下,视频网站对于使用的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就应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然而在该案中,《赤壁》仅在上映后几天,就可以在酷6网上检索出来,网站明显存在过错,侵犯了中影集团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酷溜公司所说的漏查等情节,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并不影响其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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