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通,审查员以细则以第二条第一款否决全部权利要求。

该申请其实就是一个行业应用,权利要求包括系统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大类。类似的案子被授权的也不少,也有些驳回的。

审查员之间的标准拿捏的差距也挺大。这个案子就不幸撞上了这样一个“严谨”的审查员。上来就“没有给服务器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服务器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不是技术方案...blabla”,然后就告知要驳回。

这样作审查员审查偏软件的案子看来也真容易。套一个格式就行,说明书都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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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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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02:45:42

Re:对于以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否决的审查意见,如何答复才好?

说申请号吧
不然怎么答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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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路  中级会员 | 2009-4-29 07:51:43

Re:对于以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否决的审查意见,如何答复才好?

telmey wrote:
说申请号吧
不然怎么答复啊

审查过程中的案子,不方便明说。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16:40:24

Re:对于以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否决的审查意见,如何答复才好?

有些案子能授权
和有些案子不能授权
猛地看上去好像一样
实际上是不一样的
如果如你所说的只是应用
那还要看什么类型的应用

技术领域的应用很多都是2.1的客体
商业管理的大多都不是2.1的客体

至于套格式...
反正这种都是不给
写那么麻烦干吗

答复么
首先分析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是不是技术问题
其次如果在已经是技术问题的情况下
服务器就是技术手段了
那么技术效果也就有了

如果不是技术问题
那就随便了
反正都是驳回
Sakuya  新手上路 | 2009-5-2 20:45:12

Re:对于以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否决的审查意见,如何答复才好?

首先分析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是不是技术问题
其次如果在已经是技术问题的情况下
服务器就是技术手段了
那么技术效果也就有了

接楼上的,提点建议:
要分析一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采用了哪些技术手段,而不是由人为制定的规则带来的,带来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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